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人职 [2007]10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试外语: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 60%以上)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评聘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 BFT)通过中(I)级者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高(A)级者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六)独立出版外文专著、译著 10万字以上,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七)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 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八)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工作的人员。
(九)当年年底年满 50周岁以上的人员。
(十)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十一)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的人员。
(十二)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期间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期间的人员。
(十三)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省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其他在本专业领域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省辖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条的人员,需填写《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辖市人事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符合其他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不再办理外语免试审批手续。报送职称评审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
三、职称外语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等级、对应级别和有效期等有关政策,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豫人职 [2005]12号)执行。
从 2007年起,我省不再统一组织医古文考试,古汉语考试仍由我省统一组织。
河南省人事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