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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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岗位设置管理及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结构比例是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等级控制和定期审核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并结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七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1:3:6。各事业单位具体结构比例的审核,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任务区分主系列和辅系列。正高级职务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职务。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职务的,应严格控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辅系列的职务层级设置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的职务层级。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审核,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确定的单位性质和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原则上以本单位当年6月30日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计算。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政策原则和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结构比例基数计算。
第十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设置、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依据。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数内按照国家控制标准确定。
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结合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审核一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由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限额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按规定程序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组织职称申报推荐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结构比例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编制部门批文;工资基金册或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表。
第十三条 现聘在编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最高控制标准的,要严格控制职称申报和新聘人员,可通过自然减员、多退少补、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现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最高控制标准的,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聘任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合理控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总量,使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增长与专业技术职务层级比例数额协调发展,使职称评聘与岗位设置管理有效衔接,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平稳推进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