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鹤职院党发〔20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开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或者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渠道发表、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从事传播邪教和宣传迷信等活动;在学校公共场所从事、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取酬活动;
(五)强迫、欺骗学生参与或从事与其学业无关或偏离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活动;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和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方式向学生发送暧昧短信及视听信息,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在招生、考试、就业、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巧立名目,私自向学生收取或指使学生为其支付与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相关资源谋取私利;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专利、场地等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从事违规的社会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部门或个人如发现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部门;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
(三)教师工作部。
第六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经初步核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将相关材料移交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视情节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专门调查组通过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被调查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建议,由教师工作部研究;
(二)教师工作部研究专门调查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党委会研究;
(三)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处理决定自党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生效。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分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教师在被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校暂停其工作。
第四章 处分与问责
第十条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以上相关资格的,视具体情节给予24个月至36个月的执行期限。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可向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申请复议。教师工作部自接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需要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处理决定的,由教师工作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十五条 教师在除开除以外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分期满,经批准后可以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处分的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处分教师所在部门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师工作部;
(二)教师工作部研究意见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解除处理决定自校党委会研究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表
2.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通知书
3.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申诉复议表
4.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变更处理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