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的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关于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2〕82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及豫办〔2010〕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填报《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豫办〔2010〕3号文附件2)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十、关于
2006年7月1日
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2006年7月1日
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
2006年6月30日
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任时,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变化的,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暂按党委组织部门等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单位)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二○一○年
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