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3]13号)
为进一步规范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职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一)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非河南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豫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豫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省外来豫人员申报确认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来豫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来豫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二)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本省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在国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材料及要求
(一)确认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帐户通知书”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或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4.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复印件1份;
5.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职称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外语免试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3份;
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一式3份;
9.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豫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二)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出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四、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负责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岗位考核表》,并上报主管单位复审;
(三)主管单位核实报送。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属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经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发证;
五、工作纪律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六、其它事项
(一)通过确认取得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二)省外来豫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三)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豫单位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一次性统一办理申报确认。
(四)省外来豫人员或省内流动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13年8月13日